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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遭遇坑人行为学员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维权

2015/1/20      阅读数:
 2011年3月底,区律师看到广州一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驾校)派发的宣传,到该驾校报名参加驾考培训,并在两个月后,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直到2012年3月左右,区律师才开始有机会上车实操。但实操时,不论有无受到培训都得在签到簿上签名。 

  4个多月后,区律师终于约考到桩考,并顺利通过。可大半年时间里,驾校没能为他约考到其他项目。直到2013年1月,区律师自行网上自助约考,才获得考试机会。但问题是,2013年驾考“科目二”进行改革,考试规则变化很大,且难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驾校仅安排三天练习,每天不超过半个小时。区律师考试未能通过。再次自行约考后,区律师获得补考机会,但驾校却提出缴纳400元补考培训费用。区律师认为收费不合理,经过一番交涉,驾校收了200元并安排练车。 

  但此时离考试只剩下两天,这次考试区律师再次失利。于是双方矛盾加深。2013年底,驾校称帮忙安排四天后考试,但必须按照驾校内部标准收取补考费,否则只在考前一天安排练车。看到驾校如此,区律师怒而报警。警方调解不成,区律师愤而状告驾校,索赔近7000元。 

  然而,一审时,法院认为区律师一直按培训的流程进行考试,因自身的驾驶技能问题, 驳回了区律师的诉求不予支持。 


  区律师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驾校平时从来不安排学员培训,学时严重不足,根本无法应对难度日渐加大的驾驶考试,当学员不及格时其又大肆违规收取补考费,导致恶性循环,而且其一再出尔反尔怠于为学员约考,致使自己无法在驾驶准考证的三年有效期内完成全部考试,根本不可能实现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目的。对于驾校的乱收费行为,区律师称自己当时并不是自愿交纳的。2013年7月2日的交费时间离考试时间(7月4日)只剩一天,如果不交费就连仅有的一天练车时间也没有了。驾校粤兴公司正是采取乘人之危的手段来进行违规、违约收费。所以,区律师认为自己并非自愿交费,而是不得不交费。 

  但驾校方面认为,其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培训义务,区律师确认已经通过驾校培训后的两次考试,在九选三考试中,遇到科目改革,难度增加,导致区律师第一次没有通过考试,第二次补考也没有通过,第三次补考因区律师没有缴纳补考费导致无法通过考试。驾校在合同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法院认为,考察本案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虽然不能认定驾校存在根本性违约,但本院也注意到驾校对自己义务的履行也并非尽善尽美:驾校没有充分考虑到区律师是否已通过其培训掌握了足够的操作技能而仓促为其约考;在区律师初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安排补考的过程中过分关注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视了区律师利益的实现;在收取补考费用问题上的确存在超越合同约定标准之情形。由此种种行为导致了双方信任和配合程度的降低甚至矛盾的升级,故驾校对于本案合同终止后区律师发生的实际损失后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酌情确定驾校赔偿区律师2500元。